灌南县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灌南县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广红叶 2024-10-13 产品中心 8 次浏览 0个评论

灌南县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灌南县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做好县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专家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以及中共灌南县委  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暂行办法》(灌委〔2018〕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县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下简称“县特贴专家”),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

(二) 注重实绩、鼓励创新;

(三)向经济社会发展基层一线倾斜;

(四) 实事求是,宁缺毋滥。

第三条  县特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县特贴专家的选拔管理服务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县特贴专家的选拔范围为全县各类企业单位。

第六条  县特贴专家的选拔对象为:在我县企业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及党政群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一般不列入选拔范围。已经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连云港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称号的人才,原则上不列入选拔范围。

第七条  县特贴专家申报人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本县工作三年以上,近五年来在专业技术(管理、技能)岗位上取得显著业绩和成果,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具有创新性研究成果,学术造诣高,在市内学术界有重大影响,获得市(厅局)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有创见性、开拓性,在市内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得到同行专家公认,获得市(厅局)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三)在应用技术方面,特别是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方面,主持、承担县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引进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获得市级科学进步二等奖以上成果,或获得一件授权发明专利(或两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科技创新实现科技创业,应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企业有较好的成长性和发展空间,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份额,综合竞争实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业内知名的科技型企业家。

(五)主持、承担重大民生工程,解决技术问题有创见性、开拓性,为我县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生活作出重要贡献,得到同行专家公认,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完成人。

(六)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设备等方面业绩突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或超过市、县同行先进水平,在省内(外)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受到县级以上奖励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长期从事经营、管理工作,能运用现代经营、管理科学理论,提出整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实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学决策,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其经营、管理水平在市内同行处于领先地位,经营、管理经验在市内外推广交流的管理人员。

(八)长期在生产服务岗位一线,技能水平处于市内先进或市内同行领先地位,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在技术推广、带徒传艺等方面取得卓著成绩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县特贴专家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方法进行。县行业主管部门和驻我县国家、省、市属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工作。

第九条  县特贴专家的具体选拔程序如下:

(一)工作部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当年度选拔工作方案,印发通知,明确具体推荐选拔指标及工作要求。

(二)推荐上报。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个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逐级推荐上报。申报人在县直属企业单位工作的,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在驻我县部省市属单位工作的,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资格审查。申报单位及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的考察遴选。经考察遴选被确定为推荐对象的,要在本单位、本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负责考察遴选的部门要出具推荐报告,随个人申报资料一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梳理后,提交县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

(四)专家评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县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下设若干专业组。评审工作采取先分组审议和评分排序,然后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和投票,按指标数确定入选人员。

(五)媒体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入选人员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呈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入选人员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县特贴专家由县政府公布并授予荣誉称号,颁发《灌南县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并给予为期两年,每年一次1万元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优先从县特贴专家中推荐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

第十二条  每年为县特贴专家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部分专家进行休假疗养。

第十三条  努力为县特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专家所在单位优先安排专家所需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为专家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优先安排专家申请科研项目,优先选派专家参加培训考察和学术交流等。

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县特贴专家选拔、管理和服务工作,专家所在单位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县特贴专家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立专家信息采集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专家信息库,专家信息库内容包含:个人基本信息、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奖励荣誉等。

(二)建立专家考核制度。县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县特贴专家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将考核结果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领导联系专家制度,定期走访慰问专家,了解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专家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建立专家服务基层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生产一线开展考察调研、咨询服务、科技攻关、成果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六条  县特贴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年度考核合格者,保留荣誉称号,享受相关待遇。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县特贴专家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灌南县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

(一)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或违背县政府特贴专家所应具备基本政治条件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

(三)在专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县政府特殊津贴、选拔管理以及专家健康体检、专家慰问、专家休假疗养和专家服务基层等相关经费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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